一、審查結果如附件檔案,請各縣市代表隊於112年9月25日(星期一)前,再次確認審查結果。
二、依據競賽規程第六條「競賽種類、科目及項目,其報名數未達五人(隊)者,不予舉辦。」,第三階段不予開賽項目,說明如下: